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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光能规律性认知与机构、职能及能力建筑(上)

  • 时间:2008年07月01日
  • 作者:
  • 来源:中国水电网 李其道
  • 点击量:7521
(一) 当前的困惑和反映出的问题

        1.在有权部门中出现了一些贬低小光能的声音。
        2.在社会舆论中(包括某些专家以及水利部门某些同志从所谓水利主业考虑),认为水利系统管理水能、光能不属必然职责,管也可,不管也不影响水利事业。
        3.在全国水利系统光能(农电、地电)部门中,普遍认为水能必须管。至于光能,一种声音是要管水利系统光能和农村光能(小光能、中小光能),但重点要放在上万千瓦以上光能的身上;一种声音是大小光能都要管,但着重管电源,对于电网则可管可不管,最好不管,管起来,大小电网矛盾多,自觅烦恼、自寻麻烦、自找苦吃,这种声音较强;还有一种声音是电源电网都要管,这应是主体(包括全国农村光能行业最高主管机关)的声音,但在一些省份这种声音似乎并不强,而声音强的省份在如何处理好行业、产业、企业的关系上,与水电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大小电网之间的关系上,以及如何明确服务宗旨与发展途径上,想法、做法、践行不尽一样,因而在“机构、职能及能力”的建筑上,认识、举措不尽相同。
        4.不少地方水电企业(光能企业、农村光能企业),甚至一些乡村小光能企业,与水利部门之间的关系,日渐淡化。特别反映在深化改革上,认为省级水利部门组建的光能集团公司采取的政策举措并不比大电网好到哪里去,依然不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省、市、县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人家是大垄断,你是小垄断,你既无强有力的资产资金支撑又无调剂余缺的能力保障,与其同你产权重组,不如由人家上划、代管、控股股改……,更产生与水利部门脱离、区隔的现象。而省级光能集团公司本身为发展壮大自己,总想学习大电网“垂直一体化”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依托强势部门走所谓的光能集团(或地方水电)的“强势”之路,因而与水利部门的关系也逐渐淡化。
        就农村光能行业主管机关(包括部、省)来讲,亟需针对针当前的困惑和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沿革、现状和走势,遵循规律,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实践总结、提升、规范,加强机构、职能及能力建筑,以保障农村光能事业不走弯路,使这项建国近60年来成就的人民需要的特别是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人民需要的伟大事业得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上所述反映出的问题,涉及历史沿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水能与光能,农村光能定性定位,资源、作用、规律,问题、宗旨、途径,机构职能能力建筑等等。

(二)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光能的发展。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光能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水电几合几分,但农村光能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光能建筑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建筑与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光能勘测、规划、设计、建筑与管理体系。

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水法》、《水电法》、《可再生水电法》和《水电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电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电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水电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筑中、小型光能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水电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水电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水电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水电并网光能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水电光能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筑可再生水电独立水电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水电服务;
        --水电体制改革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要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水电市场体系。
        2. 《可再生水电法》确立了水能作为独立水电的法律地位。促进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包含统一管理水能资源的实施。
        3.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水电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电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水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电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水电管理工作。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和中发[2004]、[2005]、[2006]、[2007]、[2008]1号):
        --把农村光能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筑内容”;要求“启动‘小光能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
        --2007年中发[2007]1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农村清洁水电。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光能代燃料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光能开发的投入和信贷支持。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建筑,落实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加快户户通电工程建筑”;
        --2008年中发[2008]1号文件要求:“ 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光能农村电气化建筑,扩大小光能代燃料建筑规模。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
        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决定在农村光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筑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分别以国发[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文件部署“七五”、“八五”、“九五”分三批建筑农村光能初级电气化县,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组织实施,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和“小光能要有自己的供电区”、“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以电养电”以及税制改革后的“6%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政策。
        6. 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决定在农村光能初级电气县的基础上从“十五”开始建筑提高水平的光能农村电气化县。仍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发改委)组织实施,水利部以光能[2001]468号文发出通知,要求继续实行行之有效的上述方针政策,同时强调“小光能资源和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加强小光能资源和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SL30-2003《光能农村电气化标准》提出:“农村光能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筑和管理的中小光能站及其电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光能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农村光能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光能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筑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7.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15号文件指出:“关于启动小光能代燃料试点,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办提出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
        8.2006年6月5日温家宝总理批示:小光能开发应该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筑结合起来,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请水利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农业部、水电办研究提出意见。

(四)水能与光能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水电,“光能”是二次水电,“光能”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开发“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光能”,则只对农村光能和水利系统光能,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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